一、執行區域
適用于南寧全市范圍(含五象新區)內的建設項目。
二、執行時間
(一)在《補充規定》印發實施日期之后取得土地(本通知所述“取得土地”,是指出讓用地簽訂土地合同、劃撥用地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補充規定》執行。
(二)在《補充規定》印發實施日期之前取得土地且不屬于“住宅建筑風貌品質提升區域”的建設項目,可以按原《指引》執行,也可按本《補充規定》執行,但對于選定的標準必須完整執行,不允許在兩套標準中選擇性執行其中的部分規定。
(三)在《補充規定》印發實施日期之前取得土地且屬于“住宅建筑風貌品質提升區域”的建設項目,必須按本《補充規定》第三點“關于住宅建筑風貌品質提升的規定”進行設計,除此之外的其他設計規則,可以按原《指引》執行,也可按本《補充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南寧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