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收費項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收費對象和范圍 | 收費依據 |
1 | 采礦權占用費 | 元 | 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申請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五縣、武鳴區國土資源局、開發區除外)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9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2)《廣西壯族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管理辦法》(桂財綜〔2014〕52號)第6條: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按 1000 元繳納,不足 1 平方公里的按 1 平方公里計。 | |||||
(3)《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第二點第(二)款: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 | |||||
2 | 采礦權出讓收益 | 元 | 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或集體討論的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 | 申請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五縣、武鳴區國土資源局、開發區除外)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10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
(2)《廣西壯族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收取標準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的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一次或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 |||||
(3)《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3〕164號):屬國家出資探明的,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礦業權價款;非國家出資的,由組織礦業權出讓的出讓機關根據擬出讓有效期內礦山核實的保有可采儲量、礦產品市場合理價格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礦業權價款。對無須進行風險勘查即可開采的露天開采礦產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可以直接設置采礦權,由出讓機關根據擬批準可供開采資源量、礦產品市場合理價格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礦業權價款,作為出讓參考價,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有償出讓。 | |||||
(4)根據《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綜[2014]52號)第十一條內容: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一次性繳清。” | |||||
(5)《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第二點第(一)款: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 |
南寧市國土資源局2019年采礦權使用費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發布時間:2019-06-21 16:03 來源:南寧市自然資源局 作者:本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