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以來,受金融等國家調控政策影響,我市房地產市場呈現降溫態勢,流動性趨緊,觀望情緒濃重,尤其下半年以來,土地市場競買參與度降低,出現公開出讓地塊大面積流掛現象。為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成交,嚴格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長效管理調控機制,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的相關規定,借鑒其它城市做法,經召開研究2022年南寧市土地出讓穩市場措施有關問題專題會、征詢各個房地產開發商意見,并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關于公開出讓地塊實行用地預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送審稿)》(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依據及參考材料
(一)主要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第五條第四款“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并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2.《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第二條第四款“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3.《關于調整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有關事宜的批復》(南編〔2015〕126號)第一條“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為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相關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
(二)參考材料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通知》(杭規劃資發〔2020〕28號)。
三、擬訂過程
(一)2022年1月初組織起草《通知》修訂稿,形成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二)2022年1月11日召開研究2022年南寧市土地出讓穩市場措施有關問題專題會,征求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寧市財政局、南寧市稅務局、廣西北部灣銀行等單位意見。
(三)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在南寧市行政立法和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平臺、南寧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征求公眾意見。
(四)2022年1月14日發函征求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意見。
(五)2022年1月26日至2月7日,將各部門反饋意見收集整理,進一步修訂《通知》。
(六)2022年2月11日,組織局內部相關科室研究討論,綜合論證會專家意見進一步完善。
(七)2022年2月15日通過局法規科合法性審查。
(八)2022年2月21日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通知》規范了用地預申請制度,主要說明如下:
(一)明確實施預出讓公告的用地范圍及發布范圍
對商服、文旅、住宅、工業用地(市場充分競爭類)等公開出讓的地塊實行用地預申請制度,由出讓人在南寧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出讓公告。
(二)規范用地預申請流程和用地申請書
在土地出讓前出讓人發布出讓預公告,有意向的競買人應辦理預申請手續,并繳納購地保證金,成為預申請人。
(三)明確購地保證金繳納標準和收取部門
實行用地預申請的,購地保證金按不高于出讓地塊出讓起始總價的10%設置,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預申請人按要求繳納購地保證金并通過審核的,不需再繳納該期出讓地塊的競買保證金。根據《關于調整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有關事宜的批復》(南編〔2015〕126號),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為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相關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因此該筆購地保證金先繳至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賬戶。
(四)明確購地保證金上繳財政或退還預申請人標準。
預申請人競得地塊的,應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足出讓地塊成交價款的20%,方可簽訂出讓合同,簽訂合同后該款項(包含購地保證金)轉為履行出讓合同定金,由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將上述款項上繳市財政。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因此要求預申請人競得地塊后簽訂出讓合同之前繳足出讓地塊成交價款的20%,并未突破原國土資源部的規定。
未競得但預申請人已履約的,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原路徑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退還購地保證金(不計利息),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收到退款后再按原路徑退還購地保證金;未競得且預申請人違約的,該筆購地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要求上繳市財政。
五、征求意見情況
《通知》分別征求了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南寧市財政局、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意見。其中,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了修改意見,其余單位無修改意見。我局對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的意見予以部分采納并修改完善。
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公示滿30天),南寧市行政立法和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平臺、南寧市自然資源局網站未收到修改意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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